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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6:49:11 股吧网页版
华瑞股份: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证券代码:300626 证券简称:华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8号)(以下简称“《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关于对孙瑞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9号)(以下简称“《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6年10月18日,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孙瑞良给陈根辉出具《股份所有权权属证明》,证明由孙瑞良为陈根辉代持300万股公司股份。2018年6月5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持股份变动为540万股。截至2025年2月24日,尚余180万股由孙瑞良继续代持。代持股份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及2017年上市至今的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孙瑞良:

经查,2016年10月18日,你作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给陈根辉出具《股份所有权权属证明》,证明由你为陈根辉代持300万股公司股份。2018年6月5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持股份变动为540万股。截至2025年2月24日,尚余180万股由你继续代持,你隐瞒为他人代持股份事项,导致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9月15日)及公司招股说明书、2017年上市至今的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以上事项,将按照宁波证监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
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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