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工作,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经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五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或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技术、品质、营销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自身的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如子公司为公司独资设立,则为股东)、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或委员)。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或委员,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或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或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或委员)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对控股子公司董事(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本公司的管理要求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给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聘任,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由其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按照其章程的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并由公司重新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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