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
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信息;
(二)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
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六)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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