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
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
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
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八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二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
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
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
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五)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