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1
证券代码:300626 证券简称:华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孙瑞良及相关人员张依君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孙瑞良、张依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孙瑞良、张依君:
你们作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股份或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0年9月与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承诺公司当时全部业务、资产、负债、人员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合计不低于10,000万元,且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若华瑞股份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你们应当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华瑞股份未能完成2023年度承诺业绩。你们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业绩补偿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
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切实履行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保持与业绩承诺补偿人的沟通,督促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将视业绩补偿进展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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