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2 栋 10 层
10/F ,The Bund Financial Center,600,ZhongShan NO.2 Road(E),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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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导航”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承宜律师、崔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开展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已取得办理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授权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办理本次解除限售取得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2026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二、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2025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各个解除限售期的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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