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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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关于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导航”“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权益变动(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事宜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权益变动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为华测导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延平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垚合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垚合”)和上海太禾行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太禾行”)(赵延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称“权益变动人”),其主体情况具体如下:
赵延平,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680611****。
上海垚合现持有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DAN0D75D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咨询策划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上海垚合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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