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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17:01:31 股吧网页版
华测导航: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保障公司资金与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风险,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形成明确的内部管理决策程序,同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上的,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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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按《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在预计额度内循环使用资金。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内部控制与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经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理财机构的资信状况、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资金投向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制定合理的委托理财方案;

(二)负责按照经审批的方案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理合同签署、资金划转、账户管理等事宜,确保资金划转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三)建立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理财产品的名称、金额、期限、收益率、到期赎回情况等信息,及时跟踪本金及收益到账情况;

(四)持续关注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和理财机构的经营状况,实时分析投资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含董事会秘书)报告;

(五)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妥善保管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对账单等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对审批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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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进行场外配资、融资融券等杠杆交易,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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