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合伙人持股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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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 113 号
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亿联网络实施 2025年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亿联网络作出的如下保证:
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亿联网络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持股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亿联网络、公司 指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持股计划、本 指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合伙人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草案》 指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合伙人持股计划(草
案)》
股票、标的股票 指 本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持有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即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锁定期 指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
月
存续期 指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36 个
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2 号》 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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