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34th Floor,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 (86-10) 5809-1000 传真 /Fax: (86-10) 5809-1100
网址/Website: http://www.jingtian.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 1000 传真:(86-10)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称“《可转债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久吾高科”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就发行人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
交所”)于 2026 年 3 月 4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18 号)(以
下称“《审核问询函》”),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报告期基准日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
行报告期调整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以下称“报告期”),故本所律师针对《审核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发行人在 2025 年 9 月30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均同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内、近三年”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补充报告期”指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就已出具律师
文件中已披露的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作重复披露。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核查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