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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9:47:17 股吧网页版
久吾高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768 号

网址:www.hanshenglaw.cn 电话:+86-21-5187 7676 传真:+86-21-61859565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指派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公告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5:00在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9:25、
9:30 至 11:30 、 13:00 至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符合通知内容。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37,615,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0.081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名,持有公司股份1,276,12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0205%,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891,42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1.1023%。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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