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久吾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
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
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
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每一投票表决权可以为“同
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 3 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
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 4 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5 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 6 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 7 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第 8 条 股东投给每一董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权可以为“同意”票、“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但是只能选择三者之一,否则该股东对该位董
事候选人的投票无效。
第 9 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 10 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所投的
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
第 11 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其放弃表决权。
第 12 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 13 条 在实行差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以其获得的同意票总数由高到低排
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
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在实行等额选
举时,董事候选人同意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即当选董事。
第 14 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
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
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该得票
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本次不得当选。
第 15 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或基于本实施细则
第 14 条所述原因导致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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