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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久吾高科: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 2 条 公司选聘(含聘用、改聘、续聘和解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 3 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股东会最后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第 4 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 5 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
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
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
政处罚;(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 6 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 7 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一)按照董事会
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
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 8 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一)在资产
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
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
立案调查;(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 9 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二)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
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三)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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