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
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
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 4 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
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 5 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 6 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7 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 8 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
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
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 9 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 10 条 虽不符合第 8 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
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 11 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
(2)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
(3)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5)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 12 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
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批。
第 13 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
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
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