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 3 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以兼
任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 4 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第 5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6)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12)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3)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6 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 7 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 8 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
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 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0 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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