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江苏久吾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 2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 3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公司证
券投资部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 4 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 5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4)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 6 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应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
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 7 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 8 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 9 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2)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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