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江苏久吾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 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3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 4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5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 6 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 7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 8 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9 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10 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 11 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 12 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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