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久吾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
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 3 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 4 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
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
定。
第 5 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 6 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公
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鉴证。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
公开和透明。
第 7 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 8 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 9 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
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 10 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 11 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5)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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