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保证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 2 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 3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 4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
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 5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 6 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 4 条或者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4 条或者第 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 7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 8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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