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 3 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4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 5 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 6 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 7 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 8 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2) 符合本制度第 9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9 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和主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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