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34th Floor,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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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称“《可转债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久吾高科”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就发行人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6 年 3 月 4 日下发的《关
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18 号)(以下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谨就《审核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均同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核查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40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特种无机膜组件及装置生产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特种无机膜组件及装置生产线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 5000 只特种无机膜组件和 100 套特种无机膜分离装置,项目运营期内预计年均销售收入为 16601.77万元,年均净利润为 3223.09 万元,项目内部收益率为 14.41%,项目整体毛利率约 34.34%。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包括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 2021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高性能过滤膜元件及装置产业化项目,因该项目未寻找到合适的建设地点且重新选址存在不确定性,募集资金实际用于高性能过滤膜元件及装置产业化项目、年产 6000 吨锂吸附分离材料项目、钛石膏资源化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性资金,其中,钛石膏资源化项目系公司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下属子公司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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