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健全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事宜,保障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1)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第 3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
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3)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目标相符;
(4)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机构
第 4 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 5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
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
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 6 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
第 7 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 8 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
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
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
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薪酬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外部同行业薪酬水平、社会通胀
水平及个人岗位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 9 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岗位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岗位薪酬与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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