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
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
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
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
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上市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
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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