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应当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
(二)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书上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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