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
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
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
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
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
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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