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
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
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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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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