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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1 20:51:23 股吧网页版
彩讯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2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
局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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