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等以短期财务收益为目标的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以股权控制、资产占有、长期收益等长期利益为目标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策略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提升投资效益;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一)至(五)项所述指标,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已履行审议程序的交易不再纳入后续累计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一)至(五)项所述指标,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审议。已履行审议程序的交易不再纳入后续累计范围。
第九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审批后需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投资标的、金额、风险与预期收益等核心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实施
第十一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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