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披露管理制度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性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一)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四)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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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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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信息,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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