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主体,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仅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等项目全年累计投资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境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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