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因《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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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
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豁免以上通知时限,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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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如战略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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