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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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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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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