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
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
交易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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