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 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查及
监管公司财务和风险管理体系, 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向
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并有 1 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
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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