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关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江西同和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
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
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
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相关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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