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为维护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
为维护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
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
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
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条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41,995.1495 万元,投资总额为人民
41,995.1495 万元。
币 41,995.1495 万元。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
理的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
关规定执行。
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第九条 新增
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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