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募集的资金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超出部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并在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签订后,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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