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 规范公司
的投资行为, 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
(一)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报批
手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决议, 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 总经理负责主
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经董事会审议, 报股东会审核批准。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 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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