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内部审
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