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参照《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入档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活动;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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