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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扬帆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上市后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提供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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