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要求,结合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由公司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主体的公司,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办事处等)信息汇总到各自法人主体公司一起上报。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子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制度,根
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披露的信息是指控股子公司拟发生或已发生的较大经营
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督部
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要遵循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公平的原则,向公司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接受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而
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限。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一旦出现重要内幕信息泄漏,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在当日填写子公司信息披露
即时报备表(附件二),通过邮件等方式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补充相关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
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的要求提交子公司信息披露即时报备表以及相关书面材料:
(一)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子公司订立标的 500 万以上重要合同;以及发生可能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或对子公司利润额产生 10%以上影响的事件;
(四)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子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九)子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
(十一)子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子公司的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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