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的行为,确保总裁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规定了公司总裁的责任、总裁及副总裁的职权及分工、总裁办公会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裁。
第二章 总裁的职权
第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决定公司的投资事项;
(九)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裁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总裁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条 副总裁对总裁负责,主要职权为:
(一)副总裁受总裁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副总裁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董事会批准,副总裁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的职权。
(三)参加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一)凡属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总裁或副总裁签订。
(二)公司的资金运用,由总裁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签发实施。
第三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九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或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公司总裁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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