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8 23:21:03 股吧网页版
扬帆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支付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区域位置收入水平相比具有竞争力;

(二)基础薪酬确定原则:基础薪酬与各岗位职位价值、责任、个人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相结合,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绩效薪酬确定原则:与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完成目标的效率和质量挂钩;

(四)激励与约束相并重原则:有奖有罚、赏罚分明。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坚持统筹协调,薪酬增长与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公司人资文化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协助实施。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决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依据其所承担的职责对应获得相应的津贴,具体标准根据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其中非独立董事薪酬津贴为 1.2 万元/年(税前),独立董事津贴为 8 万元/年(税前)。

上述非独立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应管理风险和责任,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的推进实施起关键性、决定性作用,公司对其给予相应薪酬,具体标准参照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有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相关规定。

上述董事的津贴标准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基础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按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技术管理能力,参考市场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按年核算。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绩效薪酬可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递延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三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监督。
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如经营环境、市场环境如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平均薪酬水平等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下一年薪酬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后年度报告披露日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年度实发薪酬及下一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绩效考评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基础年薪分为十二个月,每月按考勤结果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考评后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