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9
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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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81 号
致: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
1、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3、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信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5、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2023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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