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广和通”)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航盛电子”)37.16%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制(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1、在公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前的历次磋商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内幕知情人员的登记。
2、各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少数核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知情人员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3、上市公司与拟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综上,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将内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聪 卢乾明 何迎港
戴泽伦 魏壮川 黄希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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