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深圳市 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主要应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
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 序。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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