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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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ocom Wireless Inc.
深圳市廣和通無線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638)
統一採用及披露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
本公告乃由深圳市廣和通無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 集團」)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自願作出。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香港上市規則」) 第4.11(c)條及第19A.31(4)條,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為股份有限 公司並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中國發行人」)可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其財務報表,而中國發行人(且其以香港聯交所作主 要上市)的年度賬目可由中國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其已獲中國財政部及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認可適宜擔任在香港上市的中國註冊成立公司的核數師或申報會計 師,並為香港法例第 588 章《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0ZT條所述的認可公眾利 益實體核數師(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規定」))審計, 惟前提是該中國發行人已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其年度財務報表。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10月14日有關其H股(「H股」)在香港聯交所全球發售及 上市(「H股上市」)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披露,本公司A股(「A股」)自2017 年4月13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根據適用中國法律法規,本公司自 此一直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其財務報表。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11月28日的通函所披露,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 夥 )獲 續 聘 為 本 公 司 2 0 2 5年的核數師,任期自2025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結束時開始。同時,本公司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其中 包 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截 至 2 0 2 4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2025年4月30日止四個月的綜合財務報表,而根據2025年3月21日的董事會決議案及2025年4月11日的本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案,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獲委任為本公司H股上市的核數師及申報會計師。
茲亦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3月18日的公告,內容有關擬於2026年3月30日舉行的董事會會議,藉以(其中包括)考慮及批准本集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經審計年度業績(「2025 財年財務報表」)及其發佈。
同時,根據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156條及第157條,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主管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且本公司的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所的規定進行編製。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及監管規定以及上述股東大會的決議案及公司章程規定,2025財年財務報表將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並由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計,而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已確認其符合認可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規定。
董事會認為,統一採用及披露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除確保符合上述規定外,亦將提高工作效率,降低A股及H股分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合規成本及審計開支,使在兩地作出的財務資料披露保持一致,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股東」)整體的最佳利益。
考慮到上文所述且鑒於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本公司認為,與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其財務報表不會對本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及現金流量造成重大影響。
根據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本公司可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及披露相關財務資料。
為滿足若干股東及公眾投資者對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本公司財務資料的潛在需求,本公司將編製一份對照表供載入即將刊發的本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業績公告及本公司2025年度報告,以說明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本公司2025財年財務報表的差異。
董事會認為,與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本集團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不會因採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及披露財務報表而受到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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