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中国·福州
二〇二五年十月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上报信息,并确保上报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
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
等信息;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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