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中国·福州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2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4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披露的豁免......7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8
第六章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9
第七章 附则......9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价格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
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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